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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被 告 五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被 告 松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華公司)民國104 年3 月30日董事會同意接受被告松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喜公司)以其對被告美華公司之債權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抵繳股款,及被告五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五母公司)以其對被告美華公司之債權壹仟肆佰萬元抵繳股款之決議無效,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
惟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美華公司之104 年增資發行新股參仟伍佰萬元中,被告松喜公司以其對被告美華公司之壹仟陸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抵繳股款,及被告五母公司以其對被告美華公司之債權壹仟肆佰萬元抵繳股款之增資均無效,係合併提起確認被告松喜公司、五母公司對被告美華公司間之增資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參仟零伍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故本件起訴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共計參仟貳佰貳拾參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後,尚應補繳貳拾柒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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