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402,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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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蔡金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弼、邊瑋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聲明尚有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各項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具體之金額;

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為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又就以上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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