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43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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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吳趙隆信
被 告 黃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0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2 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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