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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 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自動氣體滅火系統買賣契約書第14條(見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卷第14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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