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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陳明瀚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被 告 馥記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元鐘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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