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916,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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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被 上訴 人 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即上訴人主張遭剔除之金額;
計算式:274 萬5120元-33萬8439元=240 萬6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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