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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林威男
陳天厚
被 告 陳登科
陳登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宗
陳萬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直義
被 告 羅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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