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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國勝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0,0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9,200元*土地總面積450平方公尺=13,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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