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綿
陳春松
陳文坤
陳德旺
陳明章
廖陳月嬌
陳明和
陳勝隆
陳玉花
陳文賢
陳文傑
陳春妙
陳文豪
陳文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被 告 陳塗園
陳練特
張姝涵
莊湘琪
陳昇鋒
陳健明
陳健三
陳健賜
陳健六
陳輝煌
陳輝強
陳輝林
陳淑鑾
陳淑卿
蘇陳淑真
陳南海
陳南德
陳美麗
陳宗仁
陳吟瑄
陳宗木
陳裕仁
陳啟川
陳孟忠
陳俊丞
上2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被 告 陳勇志
陳明欽律師即陳杰煬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陳建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健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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