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100,2020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林品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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