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許忠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第104號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
│1 │何蒼明│華泰商業銀行│未記載│16,254元 │AB9426381 │108年10月22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迪化街分公司│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