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109,202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采蘩(即陳壽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