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賀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代 理 人 許沛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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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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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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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賀琮事業有限公司 │22,800元 │NHA2297477│108年5月20日 │
│ │中心 張正中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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