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許家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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