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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志杰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天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 1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1 │10,000 │ 1 │
├──┼───────────┼───────┼────┼──┤
│ 2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2 │10,000 │ 1 │
├──┼───────────┼───────┼────┼──┤
│ 3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3 │10,000 │ 1 │
├──┼───────────┼───────┼────┼──┤
│ 4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4 │10,000 │ 1 │
├──┼───────────┼───────┼────┼──┤
│ 5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5 │10,000 │ 1 │
├──┼───────────┼───────┼────┼──┤
│ 6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6 │10,0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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