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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江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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