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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楊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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