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莊嘉文即戴汛庸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00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82-NX-300826-0 │9 │
│ │公司 │ │ │
├──┼────────┼────────┼─────┤
│002 │同上 │83-NX-343573-2 │19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