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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法定代理人 吳文園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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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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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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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路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65,000元 │KB1909881 │108 年10月22日│
│ │林建國 │公司南港分公司 │北投垃圾焚化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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