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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碧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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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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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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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403883-6 │1,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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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39381-9 │ 51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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