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148,202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碧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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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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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403883-6  │1,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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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39381-9  │  51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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