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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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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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宇舜貿│第一商業│得宸實│KA5901191 │281,886元 │108年3│
│ │易有限│銀行股份│業有限│ │ │月18日│
│ │公司王│有限公司│公司 │ │ │ │
│ │來好 │士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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