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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方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聰泰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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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群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300元 │AG8054614 │102年12月5日 │
│ │葉聰泰 │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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