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41,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廖雪婷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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