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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許麗芬即許根樹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忠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年度109年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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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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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738-0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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