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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林瓊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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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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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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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三寶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林瓊玫 │14,242元 │BN1628036 │108年12月31日 │
│ │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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