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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吳松茂
訴訟代理人 吳明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張數│ 股數 │
├───────────┼──┼───┤
│ 86NX0019963-8 │ 1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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