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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鄭福民即鄭戊己之繼承人
鄭福榮即鄭戊己之繼承人
楊鄭秋蘭即鄭戊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澤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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