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64,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毛美玉
代 理 人 陳啟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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