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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廖林玉雲即廖南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世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年度109 年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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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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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編號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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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NX0023842 -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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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NX0175911 -2│138 │
├───────┼──┤
│87NX0098601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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