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67,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廖林玉雲即廖南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世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年度109 年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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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股票編號      │股數│
├───────┼──┤
│86NX0023842 -0│500 │
├───────┼──┤
│88NX0175911 -2│138 │
├───────┼──┤
│87NX0098601 -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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