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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何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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