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6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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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何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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