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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丁祥明即丁瑞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種類│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股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34044-2 │ 1,000│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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