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蔡邑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