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張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