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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佳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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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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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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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陞室內裝修工程│臺灣土地銀行│博丞工程有限公司 │98,170元 │EG0708578 │109年3月27日│
│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蕭富政)│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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