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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何怡杉即黃志仁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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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 券 字 號 │ 股 數 │
├─────────┼────┤
│ 86NX0023065-4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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