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90,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何怡杉即黃志仁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 股  數 │
├─────────┼────┤
│  86NX0023065-4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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