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97,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李陳萱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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