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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侯以倫即侯翁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09 年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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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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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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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7NX0105146-9 │50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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