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薛淳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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