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412,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蔡昆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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