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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鍾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78-NX-77594-9 │240 │
│ │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78-NX-103696-1│45 │
│ │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3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78-NX-129261-8│408 │
│ │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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