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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基業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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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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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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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金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基業鐵材有限公司 │281,176元 │AA8827553 │108年9月30日 │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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