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廣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安
訴訟代理人 何品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三同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廣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57,645元 │LB0954827 │108年7月31日 │
│ │公司 高俊雄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