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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靜彤
訴訟代理人 朱洋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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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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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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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宣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昊珅股份有限公│5250元 │PD8037726 │108 年10月28日│
│ │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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