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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京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6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京洋室內裝修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永明空間藝術股份有限│28,130元 │DT0157154 │108年9月30日 ││ │公司 蔡寶悅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公司 │ │ │ ││ │ │司 │ │ │ │ │├─┼────────┼─────────┼──────────┼───────┼─────┼───────┤│2 │京洋室內裝修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昶飛有限公司 │254,251元 │DT0157155 │108年9月30日 ││ │公司 蔡寶悅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佑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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