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楊惟閎即平衡式果汁舖
代 理 人 夏昱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4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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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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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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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平衡式果汁舖 │200,000元 │DG3307709 │108年8月26日 │
│ │中心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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