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嚴慧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數│張數│
├──┼──────────┼───────┼──┼──┤
│ 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89ND2003471-4│1000│ 1 │
├──┼──────────┼───────┼──┼──┤
│ 2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89ND2003472-3│1000│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