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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辜嚴倬雲
訴訟代理人 陳曉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附表二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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