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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洪銘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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