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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環遊世界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相 對 人 李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15249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經異議人重新調閱建物異動索引後,已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0日至109 年3 月1 日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20樓之1 、之2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人,於上開期間積欠管理費合計新臺幣(下同)75,360元,有建物異動索引及管理費應繳未繳表可稽,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所違誤,爰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
三、經查,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於108 年1 月20日至109 年3 月1日為系爭房屋所有人,於上開期間積欠管理費合計75,360元,業據其提出建物異動索引及管理費應繳未繳表為證,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已足使法院就異議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堪認異議人已就對相對人債權之請求為釋明。
依上揭說明,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上開情事,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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