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事聲,70,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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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70號
異 議 人 王義道
相 對 人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星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後段、第3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異議為當事人就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救濟途徑,非因司法事務官之終局處分而受不利益者,自不得為之。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對異議人有管理維護費之金錢給付債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此乃不利於相對人之終局處分,異議人並未因此終局處分而受不利益,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自不得為本件異議。

三、綜上,異議人本件異議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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